药物具有二重性。用药恰当可以治愈疾病,用药不当可以带来危害。孕产妇患病用药,既要对孕产妇本人无明显不良反应,还必须保证对胚胎、胎儿和出生的新生儿无不良影响。孕产妇若用药不当,不仅给本人造成痛苦’还会危及胚胎、胎儿,甚至导致胎儿畸形,造成下一代终生残疾。可见产科用药要将母婴安全放在首位,要合理用药。
产科合理用药是指在给孕产妇用药之前,做到充分考虑在妊娠期、分娩期或产褥期出现的异常情况,或发生的妊娠合并症、分娩并发症,做到兼顾孕产妇和胎儿两方面,正确选择对胚胎、胎儿无损害又对孕产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制定给药方案时能够重视产科特点,避免千篇一律,要因人而异,特别强调随病情变化及时更换药物,用药时必须考虑药物对胚胎、胎儿的影响。必须强调产科医师应掌握药物在孕产妇体内的代谢动力学改变、药物的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以及对胚胎、胎儿有无致畸作用等.孕产妇用药原则是,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若病情必需,在妊娠早期孕妇必须应用对胚胎、胎儿有害甚至可能致畸的药物,则应该先终止妊娠,然后再用药。
孕产妇患病能危及胚胎、胎儿,而孕产妇应用药物治疗能尽早使疾病痊愈,又有利于胚胎、胎儿的生长发育,但所用药物对胚胎、胎儿确实有不良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又与用药时胎儿胎龄密切相关。卵子受精至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的这段时期为着床前期。此期的受精卵与母体组织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输卵管腔或官腔的分泌液中,故着床前期孕妇用药对其影响不大,药物影响囊胚的必备条件是药物必须进入分泌液中一定数量才能起作用,若药物对囊胚的毒性极强,可以造成极早期流产.晚期囊胚着床后至12周左右,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不断形成的阶段,此时孕妇用药,其毒性能干扰胚胎、胎儿组织细胞的正常分化,任何部位的细胞受到药物毒性的影响,均可能造成某一部位的组织或器官发生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药物致畸最敏感的时期。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各器官已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明显减弱,已不再能够造成大范围的畸形,对有些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神经系统因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可以一直存在。分娩期用药还要考虑对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有无影响。因此孕妇在妊娠中、晚期和产妇在分娩期用药,也应持谨慎态度。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根据药物对胎儿的致畸情况,将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等级分为A、B、C、D、X5个级别。A级药物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A、U2、C、D、E等;B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等;C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如庆大霉素、异丙嗪、异烟肼等;D级药物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如硫酸链霉素(使胎儿第8对脑神经受损、听力减退等)、盐酸四环素(使胎儿发生腭裂、无脑儿等)等是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X级药物可使胎儿异常,在妊娠期间禁止使用,如甲氨蝶呤(可致胎儿唇裂、腭裂、无脑儿、脑积水、脑膜膨出等)、己烯雌酚(可致阴道腺病、阴道透明细胞癌)等.在妊娠前3个月,以不用C、D、X级药物为好.孕产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作用的A、B级药物。
综上所述,应该强调孕产期合理用药,必须考虑孕产妇和胎儿两方面因素,认真权衡利弊,做到用药合理,确保母婴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生儿死亡率。